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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陈**与闽侯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闽侯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侯**(94)字第1128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明该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上诉人认为陈邦瑞侯**(94)字第1128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B地块中东北角的一间房屋系上诉人祖房中6堵平房的其中一间,案外人陈**原侯**(94)第1136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A地块中则包含了上诉人祖房中6堵平方的其中两间。上诉人提供了1952年闽七光字第3538号《土地房产所有证》以证明其祖

  •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蒋**与昆山市公安局、苏**济医院司法鉴定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蒋**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视为自动撤诉。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成都广达**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广达**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庄**与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品房抵押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如果没有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原审第三人张**与上诉人庄**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与第三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均为平等的债权合同,当第三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要实现抵押权时就应当受到房屋租赁合同的限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夏**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一、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2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第三人七都管委会根据鹿城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等相关文件,在申请裁决前已承担温州七都大桥工程拆迁任务,持有原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7年1月12日取得的拆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20日的拆迁许可证,故本案所涉温州七都大桥工程应适用

  • 熊**与道路运输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水城县道路运输局一审时提供的杨*、王*询问笔录及执法视频均证实熊攀六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收取营运费用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载客行为,未实际收取车费系因水城县道路运输局的执法行为所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及水城县道路运输局的行政强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理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黑来阿洗与乐山**业局林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扣押了上诉人的车辆。上诉人的车辆因其装载的木材涉嫌货证不符,由其驾驶员陈**开往并停留在博远汽修厂接受检查,不能当然确认被上诉人实施了扣押车辆的行为。2013年12月18日被上诉人作出的乐沙林罚没字(2013)第(98)号《暂扣木材通知》及当天对啥妈拉日的询问笔录,证明被上诉人扣押的物品没有运输工具车辆。2014年1月20日和1月24日两次对证人陈**的询问笔录和博远汽修厂人员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上诉人没有保管、控制上诉人的车钥匙。结合马边彝族

  • 严**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对严**的上述异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上诉人严**第一点异议问题,二审庭审中步文镇政府明确陈述其去强拆时认为是违章建筑,但是强拆时没有向严**作任何说明。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步文镇政府承认其在强制拆除本案所涉房屋时并未向严**作任何说明,上诉人严**的异议成立。关于上诉人严**第二点异议问题,因一审法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文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严**对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上诉人如

  •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除提供《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材料、被执行人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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